近日,省住建廳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規范商品房銷售市場。
一、落實許可制度,加強預售管理。對未達到相關條件的開發項目,嚴禁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通過的商品房預售項目(樓棟)應在24小時內對外公布。
二、嚴格網簽審核,規范交易程序。所售樓盤《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五證原件必須在售樓現場顯著位置展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所售商品房應實行“一房一價”,其預(銷)售信息應及時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內部認購、交納誠意金(包括認訂、登記、內部預訂、選號)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
三、加強廣告管理,杜絕虛假宣傳。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售后包租、返本銷售”,不得以時間表示距離和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有辦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四、加強合同管理,落實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示范合同文本,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定商品房銷售合同時,附加條款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條款應在訂立合同前向購房人明示。各地房產管理部門應嚴格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落實購房“實名制”。
五、嚴格銷售政策,規范收費管理。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及其它屬于購房人所有的公共設施、設備的配套建設費用均包含在住房價格中,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得向購房人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