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業內的新動態,其中一條最重要的消息就是——住建部發文修改了部分文件內容。
●取消建設工程合同備案
建設工程合同,不再需要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取消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備案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不再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刪除部分文件中“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
具體內容如下: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市〔2008〕63號)
刪除第十八條中“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二、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建市〔2011〕86號)
刪除“(八)推行合同備案制度。合同雙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基礎處理等方面發生重大變更的,合同雙方要及時簽訂變更協議并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在解決合同爭議時,應當以備案合同為依據”。
(八)推行合同備案制度。合同雙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基礎處理等方面發生重大變更的,合同雙方要及時簽訂變更協議并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在解決合同爭議時,應當以備案合同為依據。
三、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的通知》(建質〔2014〕153號)
一、將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二、將第九條“(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并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修改為“(一)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原為: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并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抽查并形成監督記錄;
(四)評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五)整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并立卷歸檔。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
一、將第四條“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概況;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
(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四)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
(五)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六)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修改為“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單位提交的保證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包括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基本信息)委托監督機構進行查驗,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踏勘,對不符合施工許可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將第六條中“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修改為“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
第六條 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安全監督要求。
來源:西安德鴻